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时间:2026-04-22 10:26:19
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7篇(经典)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通常就可以写一篇心得体会将其记下来,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1

经过社会各界多年努力,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终于颁布实施了,这是职业教育领域的一件大事,也是职业教育工作者的一件幸事。

对比原法和新法,会发现新法有很多变化和突出亮点。

一是首次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公众以往的认知中,职业教育定位模糊。近几年,有专家提出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不同的一种类型教育。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吸纳了这种观点,首次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在法律层面规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地位同等重要,有利于塑造社会共识,在教育教学中注重培养专业实践能力、职业素养,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是着力提升了职业教育的认可度。受“学而优则仕”等传统观念影响,以前,“职业教育低人一等”“职业学校不是好学校”“职校学生找的工作不体面”……有关职业教育的社会认知里,偏见和杂音时有出现。对此,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中规定了不少“实招”,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

三是在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面推出了系列新举措。在旧法中,提的是“产教结合”,新法改为“产教融合”,一字之差,含义大为不同,职业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由过去的“拉郎配”变为现在的“一家亲”。新举措包括: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除此之外,新职业教育法还包含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作出奖励、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

四是打破了中等职业教育“断头教育”的被动局面。过去,中等职业教育是单纯的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近些年随着产业转型升级和对人才规格需求的提升,中职教育吸引力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新法明确,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贯通的招生和培养;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学生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学生低学历低素质,只有技能缺少发展后劲等问题,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更加吻合。

相信随着新职教法的实施,职业教育一定会在法治的轨道上行稳致远,得到高质量的发展;职业教育的社会影响力、社会贡献力也一定会得到较大提升;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会更加友好,职教人的幸福感、获得感也会逐步提升。

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2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篇幅由原来的3000多字增加到1万多字,内容大大拓展丰富,体系结构更加完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中“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有同等重要地位”、“中职生也可上本科”已成为关注度极高的话题。作为职教战线的一员,通过网络培训、自主学习、专家辅导等方式,学习了新职业教育法的内涵、意义,新法的修订策略,以及现代职业教育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对深化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促进职业院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

一、打通升学深造通道,享受平等就业发展待遇,提升中职学校吸引力和认可度

多年来,由于中职学校学生圆大学梦困难,学校的认可度、吸引力普遍不高。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直面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明确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学深造通道的畅通,必将提升在高中阶段教育中选择中职学校的学生和家长比重,提高中职学校的吸引力和认可度。

针对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时屡遭歧视、限制等不公正待遇,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致力于营造公平环境,明确规定为职业学校学生在就业、发展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职业学校学生的生涯发展吃了“定心丸”,有利于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尽可成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将进一步激发职业学校学生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皆展其才”的斗志,让职业教育真正成为升学有优势、就业有能力、发展有通道的重要教育类型。

二、拓宽职教师资来源,建立健全教师岗位设置和评聘制度,激发师资队伍奋进活力和价值追求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破解了专业技术人员因学历不高、没有教师资格证等无法进入职教师资队伍的痼疾,拓展了职教师资尤其是专业课教师的.来源,从法律层面保障了高质量“双师型”教师队伍的打造。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国家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将加快与职业教育发展相匹配的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的建立健全,解决因岗位结构不合理导致的一线教师无法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问题,引导教师献身职教事业的价值追求,增强职业教育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吸引力,激发职业学校高质量发展的师资队伍活力。

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3

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通过,这是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更好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产生深远意义。这次修法赋予了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法律义务和职责,包括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办学等。

作为群众团体,中华职教社使命在身,责任在肩,风景区职教社将坚决把增强群团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与参与支持职业教育工作有效结合,做好《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

一要发挥群众团体的政治作用,做好团结引领工作。一是加强与广大职业教育工作者的团结联系,强化桥梁纽带作用,旗帜鲜明传达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大政方针、反映社员合理诉求,推动他们全力投身新时代职业教育事业;二是做好职业教育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引领与服务, ……此处隐藏1871个字……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新导向将引领新时代的择校、择业观。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的完善为弘扬新时代择校择业新风尚提供了保障。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规定:要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发展职业教育满足人们多样化学习、进步的需求。为更多的有志学子进入各级职业院校,实现自己的大国工匠梦想开辟了道路。也解决了我市像立德技校这类的民办学校在资金、师资、设备等方面缺乏的长期困扰。

三、我们职教人应不辱使命推动职业教育乘势而上。劳动者素质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至关重要。技术工人队伍是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基础,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一个年轻人,掌握一技之长,既可安身立命,又能报效祖国,是值得称赞、感到光荣的。我们各级职教社及广大社员和工作者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群众加强宣传引导,提升社会对职业教育的接受度和认可度,积极探索“普职融合”发展新模式做出贡献。在今后的职教工作中我们要认真学校贯彻执行好新《职业教育法》,突出就业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通贯通,进一步明确扶持措施,调动企业积极性,发挥其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为我市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在我国向第二个百年目标进军的时刻,有新职业教育法的保驾护航,将会把职业教育带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将能够更好地把“使无业者有业,有业者乐业”职教宗旨落到实处。我们坚信,《职业教育法》正式实施后,将会促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实现快速发展。

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6

东胜乡职教社按照市职教社的通知要求,于4月26日组织本乡职教社员通过微信,在各自的岗位上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关于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陈宝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并在各自的微信群里转发宣传。通过《职业教育法》的认真学习,主要有四方面的感受体会。

一、感受到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法案第二条“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法案第三条“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这些法案让我们更加清晰的认识了职业教育的内涵、应有的社会地位及其重要性。

二、感受到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高度重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更具体、更切合实际、更有可操控性,尤其第四条“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这充分说明了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高度重视。

三、感受到国家对职业教育工作者的关心关怀。新法第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这充分说明了国家对职业教育工作者的关心关怀,也给职教者能够安心、放心投身到本职工中吃了定心丸,打了强心剂,让每个职教工作者都能够全身心投入到职教工作中去,真正发挥职业教育应有的社会作用。

感受到职业教育工作者所肩负的职责和重担。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深深感受到国家赋予每一名职业教育工的职责、重担和光荣使命。我们将按照法案的要求,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以百倍的热情投身到职教工作中去,真正发挥好职教工作者应有的社会作用,为党和人民服好务。

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7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我深刻认识到,近年来,我国面临产业转型升级、人口红利下降等全新格局,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再开发面临新的挑战,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可说是恰逢其时、众望所归。

长期以来,职业教育在大众心目中作为一种教育层次而非教育类型存在,被视为“低人一等”的教育、“失败者”的教育。这种现象与职业教育的管理归口、办学层次、办学质量、毕业生的经济与社会待遇等密切相关。本次《职教法》旗帜鲜明地提出“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层面保障职业教育的同等地位。《职教法》对“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的纳入,从法律上解决了职业教育“断头教育”的问题,以及提出“要提升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5月的第2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等等,有助于从职业教育人才的出口方面落实职业教育的同等地位。

职业教育作为一种跨界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是其核心特征。《职教法》立法之初,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机制尚处于形成之初,很多可能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难以预测,校企合作权责规定较为模糊,对校企合作办学机制落实的指导性不强。本次《职教法》大幅修订及增加了产教融合、校校企合作相关内容,从办学条件、管理体制、治理结构、办学模式、职业标准制定、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师培训、质量评价等方面作了一系列规定,并新增了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与奖励、教育费附加抵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及其他权责条款。总体来看,这些规定要求与鼓励企业发挥办学主体作用,要求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建立密切与稳定合作关系,将有助于“厚植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文化环境,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落到实处。

职业教育办学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现实问题妨碍了职业教育的发展,此次修订给予了相应的.回应。如,本次《职教法》提出技师学院可以设置为相应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解决了长期以来技师学院的办学身份与学习者对学历学位的需求问题;提出职业学校开展教育培训服务以及实习实训相关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分配的问题,解决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培训与服务的积极性问题;提出一定比例编制可用于支持学校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特殊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突破编制限制问题;提出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纳入学校预算,解决了学生实习安全后顾之忧问题。

总体而言,本次《职教法》的修订,从法律层面对现实的很多问题做了回应,将进一步推动依法治教。尤其是其贯穿始终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思想,将推动职业教育进一步提升质量,逐步将职业教育真正发展成为与普通教育拥有同等地位的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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